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为深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,落实州委群众工作“石榴籽”工程部署,抓实“帮困助弱”行动,弘扬人道、博爱、奉献红十字精神,健全基层摸排、逐级筛选、精准救助、闭环管理的人道帮扶机制,结合我州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本办法救助工作以“石榴籽”工程为牵引,坚持党建引领、基层发现、救急救难、公平公开、民族团结、精准到户,重点面向各族困难群众开展人道帮扶,推动各族群众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。
第三条本办法救助类别主要为大病救助、困难单亲母亲人道救助两类;救助实行乡镇初筛→县(市)组织部、县红十字会联合复核认定→州红十字会终审审批逐级申报审核机制。
第四条救助资金来源包括财政人道救助预算、公益日募集资金、对口红十字捐赠资金、专项救助项目款等,资金专款专用、专账管理,接受纪检、审计、社会监督。
第二章救助对象与认定条件
第五条大病救助对象
阿坝州户籍各族群众,因患重大疾病、高原疾病,医疗支出较大,形成支出型困难,家庭收入难以承担医疗及基本生活开支,因病致困、因病返贫的困难家庭。
第六条困难单亲母亲救助对象
阿坝州户籍,丧偶、离异、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,缺少稳定劳动力、收入微薄,家庭负担重、生活陷入困难的单亲母亲家庭。
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,不予纳入本次救助:
1. 同一家庭、同一困难事由当年已享受本项石榴籽人道救助;
2. 材料虚假、瞒报家庭收入、困难情况;
3. 有法定赡养、抚养义务人且具备供养能力未履行义务;
4. 经核查不属于突发、急难、支出型困难的对象。
第三章救助标准
第八条石榴籽工程人道救助实行区间定额救助:每户每次救助1000元—2000元。
州红十字会根据年度资金总量、申报人数、家庭困难轻重程度,在区间内核定救助金额,极度困难对象可按上限予以救助。
第九条同一对象、同一困难事由每年救助不超过1次,不重复叠加本项救助;不替代民政低保、临时救助、医保、大病保险等政策性保障。
第四章申报、筛选、审核工作流程
第十条乡镇初筛摸排
1. 依托石榴籽基层走访、网格员排查、群众自主申报,由乡镇红十字会开展入户走访、实地核实;
2. 摸清家庭人口、劳动力、致困原因、医疗开支、收入情况,初步筛选拟救助对象;
3. 乡镇内部简易公示,公示无异议后收集全套申报材料,上报县(市)组织部、县红十字会。
第十一条县(市)联合复核认定
1. 各县(市)组织部会同县红十字会,对乡镇上报对象交叉复核、联合认定;
2. 核查户籍、困难佐证、材料真实性,剔除不符合、重复申报、信息不实人员;
3. 汇总形成本县(市)拟救助汇总表,加盖公章后统一上报阿坝州红十字会。
第十二条州红十字会终审审批
1. 赈济部对各县(市)上报材料、名单开展终审审核;
2. 对照救助条件、资金额度、救助标准核定拟救助人员及救助金额;
3. 按程序开展拟救助名单公示;公示无异议后启动救助流程、办理资金拨付。
第五章申报材料
第十三条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:
1. 《阿坝州红十字“石榴籽”工程人道救助申请表》(申请人签字,乡镇、县级相关单位盖章);
2. 申请人身份证、户口簿复印件;
3. 大病救助: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、医疗票据、住院材料等佐证;
4. 单亲母亲救助:婚姻状况、子女抚养相关佐证材料;
5. 各级核查记录、公示材料。
第六章公示、台账与监督管理
第十四条坚持逐级公示,乡镇、县(市)、州级各环节按要求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;公示保护个人隐私,只公示姓名、救助类别、拟救助金额。
第十五条实行一人一档、一户一账,州、县、乡镇分级建立石榴籽人道救助台账,留存申请表、佐证材料、公示记录、拨付凭证,全程可追溯。
第十六条谁申报、谁核查、谁负责。乡镇对初筛真实性负责;县(市)组织部、红十字会对联合认定负责;一经发现虚报、造假、优亲厚友,立即取消救助、追回资金,并依规追责。
第十七条救助发放后,结合石榴籽群众工作做好回访,同步开展政策宣传、情感联心,传递人道关怀,促进民族团结交往交流交融。
第七章附则
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阿坝州红十字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原有相关人道救助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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